政协四平市第七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参会纪律规定
为将政协四平市第七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开成严谨、团结、和谐、奋进的盛会,根据市委要求,按照中央八项规定、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和省、市规定。现对参加会议的委员和工作人员提出“十不准”纪律规定。
一、不准无故不出席会议和不参加讨论,如有极特殊情况,必须向大会筹备处刘伟忠同志以书面形式请假。未经准假不出席会议者,视同自动放弃委员资格。
二、不准迟到、早退和中途退场,必须携带相关证件和座席号提前15分钟入场。
三、不准在会场内接打电话、浏览信息、交头接耳、吸烟、打瞌睡和场外聊天等影响会场秩序的不良行为。
四、不准在会议期间聚餐、饮酒和参加与大会议程无关的任何活动。
五、不准非持有大会通行证的车辆进入会场区域,参会人员必须按照会议要求乘坐交通工具。
六、不准大会用车闯红灯、鸣笛和随意停放,务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。
七、不准接受任何企业和个人以任何形式的捐赠和赞助,不得发放礼品、纪念品;
八、不准发放与会议无关的各种书籍、资料、简报、台历、挂历、广告,不得在材料袋上印刷与会议无关的内容。
九、不准在会场和入住的房间摆放鲜花和水果,不得搞迎送仪式。
十、不准大会工作人员擅离职守、工作不积极、配合不主动、衔接不到位、服务不热情,不得从事与大会无关的活动。
与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“十不准”纪律规定,大会督查组和纪检组将对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督查和检查。
政协四平市第七届委员会
第四次会议筹备处
2016年1月